教育局公布,教師「語文能力評核」筆試和口試於 2024/25 學年起停辦,將以「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」(IELTS)及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」取代;而由教育局舉行的「課堂語言運用」評核則維持。
目前所有新入職或新調派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的常額教師,在任教前須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,其中可參加「語文能力評核」考試,須於口試、筆試及首年任教的「課堂語言運用」評核方面,考獲「3等」或以上。
在新安排之下,教師需於 IELTS 考試的整體評級達到 7.5 級或以上,並在同一張成績單中,聆聽、閱讀、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 7.0 級。普通話方面,教師須在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獲得 2 級甲或以上成績。
至於已持有「語文能力評核」筆試、口試和「課堂語言運用」相關成績而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教師,其資歷將繼續獲認可。而英文科主任職位的教師,IELTS 考試的整體評級更需要達到 8.0 級或以上,並在同一張成績單中,聆聽、閱讀、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 7.5 級。